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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
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

原告申某。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
地址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斌,经理。
原告申某诉被告孙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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