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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新诉张亚东、雷音玲、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海新
张亚东
雷音玲
高国菲(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申海新,农民。
被告张亚东。
被告雷音玲,系被告张亚东之妻。
委托代理人高国菲,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农民。
原告申海新与被告张亚东、雷音玲、宋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海新及被告雷音玲的委托代理人高国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亚东、宋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称三被告欠其工资款7000元,仅提供欠款合同及证明复印件,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且其也提供不出被告直接给其出具的有关证据。故原告请求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海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称三被告欠其工资款7000元,仅提供欠款合同及证明复印件,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且其也提供不出被告直接给其出具的有关证据。故原告请求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海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海峰
审判员:刘子辰
审判员:段彦茹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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