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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被告张某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郭月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张某和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和。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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