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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海林市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邵立平(黑龙江海林林海法律服务所)
海林市林业局
管宝峰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立平,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林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宝峰,男,汉族,海林市林业局资源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海林市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秀华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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