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海,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运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高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计2894元,由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苏旺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