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1
左增敏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申某9建兵
张某1增会
申某2
申某3
申某4
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霍雪莲(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申某5
杜某
申某6
郭某
申某7
张某2伟娟
申某8
原告:申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桥东区防疫站退休人员,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增敏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410446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9建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申某1儿子。
原告:申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邢台市起重三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申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邢台市床单厂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某1增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申某3丈夫。
被告:申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针织厂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2111368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雪莲,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011214191。
被告:申某5,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杜某(曾用名杜某1兵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申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申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开发区曙光轧辊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伟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被告申某7妻子。
被告:申某8,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邢台市开发区曙光轧辊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诉被告申某4、申某5、杜某、申某6、郭某、申某7、申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某1、申某2、申某3负担。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王颖
审判员:王守萍
书记员:薛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