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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学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艳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xxxx年xx月开始,被告经常在我处购买贴面板,截止xxxx年xx月被告欠我贴面板货款共计21803元,期间被告给付我部分货款9400元后,至今尚欠19303元未付,该货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贴面板货款1930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进一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贴面板货款19303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贴面板,被告应当给付货款。
被告未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贴面板货款1930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申某某贴面板货款19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贴面板,被告应当给付货款。
被告未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贴面板货款1930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申某某贴面板货款19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王学民

书记员:潘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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