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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利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畅 博
书记员:黄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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