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

上诉人申某、上诉人张某因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申某主张其给付张某彩礼款10万余元,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张某在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申请鉴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原审将对录音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某不当。在未对该录音证据依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审确认申某给付张某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霍金喜 审 判 员  宋世忠 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

书记员:王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