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
上诉人申某、上诉人张某因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申某主张其给付张某彩礼款10万余元,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张某在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申请鉴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原审将对录音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某不当。在未对该录音证据依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审确认申某给付张某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霍金喜 审 判 员 宋世忠 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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