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枫叶,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街100号。
负责人:王红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职工。
被告: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开发区309国道武涉收费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金亮,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翔,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林森,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原告申枫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集团)、万合集团涉县华轩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刘林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枫叶、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杰和赵智安、万合集团代理人史小满、华轩公司代理人程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枫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和万合集团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410.12元(不包括上次判决已支付的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1510元、误工费11764.8元、护理费2985.84元、营养费900元共计29370.76元,不足部分由华轩公司和刘林森连带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刘林森驾驶华轩公司的冀D×××××重型自卸货车沿旧河南店大桥由南向北超前方排队等候的车辆时将沿旧河南店大桥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林森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刘林森驾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向万合集团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原告曾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6)冀042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由于原告体内有固定物,现原告已做二次手术,故再次起诉,请求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以及车辆投保情况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到涉县医院住院18天做二次手术,用去医疗费17510.12元。涉县医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5日和3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加强营养、继续卧床休息4周、3周和1个月的诊断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梁海生护理,原告从事服务业(行业日均工资98.04元)、梁海生系驾驶员,持有A2本(行业日均工资165.88元)。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本院,并申请对二次手术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确定金额为7000元。本院已判决被告对原告二次手术费进行赔偿,其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83733.16元;判决万合集团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6477.39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应依法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二次手术费,本院已按鉴定意见判决给付,且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原告再次起诉请求赔偿,属重复起诉,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误工和护理证明,没有单位身份信息和劳动合同佐证,因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按从事的行业标准计算为宜,原告误工费计算为11764.8元(120天×98.04元);护理费计算为2985.84元(18天×165.88元);交通费按就医需要认定500元,前述费用合计15250.64元,仍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元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营养费900元(50元×18天)合计1800元,由万合集团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保险公司和万合集团已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再请求其他被告赔偿,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申枫叶15250.64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申枫叶1800元;
三、驳回原告申枫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申枫叶负担1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负担93元,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永成
书记员: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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