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来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申来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腾清并返还占有原告的位于赤城县××乡××地××九亩坑的土地2亩;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口头协商土地换种的事,原告用位于本村九亩坑的2亩土地与被告换种。调换后原告种了被告的土地两年后与被告说让他还种上他的土地。2016年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上栽了树,现因双方存在争议,导致原告的土地无法确权。为维护原吿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土地。
原告申来富与被告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现不在原告起诉状所注明的住址居住,且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申来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来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朱泽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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