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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明亮
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聂海娜

原告申明亮。
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科技示范楼6号。
法定代表人闫雪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海娜,公司员工。
原告申明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剑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海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F×××××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不承担诉讼费的答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为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申明亮医药费5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冀F×××××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以及不承担诉讼费的答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为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申明亮医药费5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胜旗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靳凯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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