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兴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址:临漳县砖寨营乡乔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振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小麦11.2445万公斤,单价每斤1.199元,小麦款共计26.9860万元。我把小麦送到后,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11月18日先后4次支付了11.9860万元给我,剩余15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16年10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刚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打下欠条一张,承诺近期会支付全部欠款。
本案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邯郸市兴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申新平2万元。
二、被告邯郸市兴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0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
三、被告邯郸市兴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6万元
四、被告邯郸市兴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5万元。
如违反以上约定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卢振刚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后为1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海丽
书记员: 贾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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