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考
张石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申建军
原告申文考。
委托代理人张石岩、郑坚,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建军。
原告申文考与被告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文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石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债务应予清偿,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申文考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4元(原告申文考已预交),由被告申建军负担,在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申文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债务应予清偿,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申文考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4元(原告申文考已预交),由被告申建军负担,在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申文考。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葛扬扬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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