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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3号仁达锦苑。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7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国强
审判员:贾学亮
审判员:李春艳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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