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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
申某某与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某某撤回对贾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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