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蒋鹏飞、朱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某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4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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