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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建海与赵某某、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建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王志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建海诉称,原告向被告两次共计借款35万元。被告多次向原告要钱,原告因客观原因,大脑受刺激,多次给被告打款本息共计875000元。原告通过打款记录发现给被告多打款50多万,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暂定5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赵某某、王志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及户口所在地均在廊坊市××次区,本合同履行地也在安次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赵某某所在地法院。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交了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在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均有甲方(被告赵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应由被告赵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赵某某、王志民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申建海与被告赵某某、王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被告赵某某、王志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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