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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嫩江县园林绿化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
法定代表人:王元鹏,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嫩江县园林绿化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申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8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陶卫松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书记员: 韩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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