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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诉李某某、刘某某、蔡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
滕长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某某
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胡某某

原告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滕长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沧州市。
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蔡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滕长江,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立平,被告蔡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款协议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借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胡某某自愿为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李某某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借款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刘某某辩称此借款不知,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8万元。
二、被告蔡某某、胡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3925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款协议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借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胡某某自愿为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李某某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借款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刘某某辩称此借款不知,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8万元。
二、被告蔡某某、胡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3925元,由四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张忠民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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