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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滑子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天平与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申天平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申天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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