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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刘铁轴
申某某

原告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7幢4-1#。
法定代表人严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轴。
被告申某某(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轴、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轴、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轻舟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党红欣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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