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被告:远建工业化住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京广铁路北侧、祥达铝单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远建工业化住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芳
书记员: 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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