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阔权家具厂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某某唐邱乡唐邱二村。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地址宁某某唐邱乡唐邱村西口。
法定代表人牛青山,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阔权家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拥军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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