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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某某
王路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路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新文,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路卫、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车辆冀EFF251所有权人为原告申某某。被告主张该车辆是原告赠与被告的,但被告仅提供其与原告儿子申利科的结婚录像光盘和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车辆是原告申某某赠与被告的,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牌照为冀EFF251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申某某冀EFF251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车辆冀EFF251所有权人为原告申某某。被告主张该车辆是原告赠与被告的,但被告仅提供其与原告儿子申利科的结婚录像光盘和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车辆是原告申某某赠与被告的,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牌照为冀EFF251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申某某冀EFF251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占军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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