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金赛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曹某某
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汪某
刘某某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赛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
被告刘某某,系被告汪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汪某、刘克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敬华
审判员:程良军
审判员:柯有广
书记员:王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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