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占峰。
被告:张争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丽萍
书记员: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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