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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崔某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崔某某因各种疾病于2017年4月8日本案立案前死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黑1003民初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申某某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黑10民终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申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以邮寄的方式给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在2017年9月7日开庭之日,原告申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来晓强
审判员 李坤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 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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