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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韩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法定代理人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系原告韩某某父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何志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O7X3MCXL。
委托代理人苗惠,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韩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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