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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xx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由天甲,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佟亚丽(原告母亲),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
被告王延明,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秀杰,住齐齐哈尔市。(系王延明妻子)

原告由天甲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王延明、刘秀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由天甲委托代理人佟亚丽、刘志彬,被告华联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被告王延明、刘秀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被告华联公司没有开发建设,截止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被告王延明将诉争房屋卖与原告由天甲以及原告由天甲与被告华联公司后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均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告王延明作为收取原告购房款的一方,应负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因被告刘秀杰为被告王延明妻子,有证据证实其参与了出卖房屋的行为,所以刘秀杰应与王延明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王延明将购房款返还原告后,其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案处理。另外,因原告在被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购买房屋,自身具有过错,所以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延明、刘秀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由天甲购房款444,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由天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69.00元,由被告王延明、刘秀杰负担。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王延明、刘秀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舒展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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