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龙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龙江诉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龙江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龙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龙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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