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审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
关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田某某并未提交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相关证据,也未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故原审调解未违反自愿原则。
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田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和及四川金海支付货款,庭审过程中,田某某申请撤回对四川金海的起诉,经原审口头裁定准许后,田某某与徐某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和承担本案责任,上述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调解主体并无不当,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
综上,田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伍新明
审判员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书记员: 胡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