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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来与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誉,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苑余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城县党支部副书记,住大城县。

原告田某来与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誉、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砖款68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蓝砖(水泥砖)进行硬化村内街道、修砌围墙等工程,就此,共欠原告砖款689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8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经济困难,暂不能给付砖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蓝砖(水泥砖)进行硬化村内街道、修砌围墙等工程,就此,共欠原告砖款689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8月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于2017年8月5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来货款6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保全费740元,由被告大城县平某某韩裴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保健

书记员: 刘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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