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健承担。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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