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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王翠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李彦君,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王某某、王翠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及原告田某某、王某某、王翠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9日2时20分许,王书勋驾驶冀J×××××号车在海兴县境内沿黄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兴县辛集村南路段时,与前方李树奎驾驶的冀B×××××号牵引车、改装后挂车厢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乘坐冀J×××××车的受害人王某扇经抢救后死亡。冀J×××××号车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投保不计免赔。综上,被告应给付各原告保险理赔款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9日2时20分许,王书勋驾驶冀J×××××、冀J×××××号车在海兴县境内沿黄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兴县辛集村南路段时,与前方李树奎驾驶的冀B×××××号牵引车、改装后挂车厢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某扇当场死亡、王书勋受伤,车辆损坏。海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海公交认字(2017)第B0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树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书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扇无责任。死者王某扇生前系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西杜树刘村居民,系原告田某某丈夫,原告王某某、王翠双之父。冀J×××××号车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道路运输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身份证、户口页、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西杜树刘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田某某、王某某、王翠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冀092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各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329720元,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7591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扇作为冀J×××××号车的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享有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请求其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329720元,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175916元后,还剩153804元,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树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书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亦认可,即153804元×60%=92282.4元,远远超出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的限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三原告保险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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