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英(系张晓红之母)。
被告佘某某(系张晓红之子)。
法定代理人佘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朱某英、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继承其亲属张晓红的价值34.5万元的遗产(含登记在张晓红名下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0890号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为该申请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张晓红(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权证为“鄂(2016)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0890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兴文
书记员:龚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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