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青县马厂镇赵辛某某委会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马厂镇赵辛某某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青县马厂镇赵辛某某委会(以下简称赵辛某某委会)、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辛某某委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辛某某委会签订的树木种植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辛某某委会为减少村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损失的树木78250元,原告享有百分之八十的权益,故应赔偿原告62600元。被告李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辛某某委会赔偿原告损失62600元,鉴定费14000元,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赵辛某某委会承担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赵辛某某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所建的拦水设施。
三、驳回原告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赵辛某某委会承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辛某某委会签订的树木种植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辛某某委会为减少村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理应赔偿。损失的树木78250元,原告享有百分之八十的权益,故应赔偿原告62600元。被告李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辛某某委会赔偿原告损失62600元,鉴定费14000元,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赵辛某某委会承担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赵辛某某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所建的拦水设施。
三、驳回原告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赵辛某某委会承担2800元。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吴彦杰
审判员:刘璐
书记员:侯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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