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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董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董治富,男,系被告哥哥。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治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村,2002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系招女婿。200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老房屋(永丰堡)三间一处院归女方所有,原告取得户主为董海的房屋宅基地证。该房屋院落1987年7月1日取得宅基地证,证号为冀(怀)字第71608号,户主为董海,即被告董某某的父亲。1999年9月,董海的四个儿子董志军、董志山、董志富、董某某协商一致,约定三间旧房归董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1999年董海四个儿子协商一致认定该房屋院落归董某某所有,期间十多年来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故董某某对该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老房屋(永丰堡)三间一处院归女方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同属一个村集体组织,该协议真实有效,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对自己上述抗辩理由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怀来县东八里乡永丰堡村户主董海名下冀(怀)字第71608号房屋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田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高

书记员:童晓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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