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某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华某
周某(湖北应城城中法律服务所)
华某委找代理人周某
原告田金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某某。
被告华某。
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应城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反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华某委找代理人周某,应城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反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田金某与被告许某某、华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斌,被告许某某、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田金某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许某某起诉,本案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田金某将人民币100,000元赠与被告华某,附条件是将廖明军列为被告华某在广东惠州处购买的按揭商品房的共有人。原告田金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华某怠于履行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义务,原告田金某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返还原告田金某赠与款人民币100,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
如不按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田金某将人民币100,000元赠与被告华某,附条件是将廖明军列为被告华某在广东惠州处购买的按揭商品房的共有人。原告田金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华某怠于履行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义务,原告田金某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返还原告田金某赠与款人民币100,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
如不按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华某负担。
审判长: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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