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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朱金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朱金文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新明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刘洪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朱金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金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朱金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朱金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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