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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某与翟某某、杜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建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田金某与翟某某、杜娟、杜建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田金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金某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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