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赔偿金额尚无法确定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赔偿金额尚无法确定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田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撤诉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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