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王某某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
邹鄂军(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肖明
原告田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河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童福明。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A栋2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堂。
委托代理人肖明,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远
书记员:陈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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