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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某某与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王某某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
邹鄂军(湖北赤壁法律援助中心)
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肖明

原告田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河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童福明。
委托代理人邹鄂军,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A栋2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堂。
委托代理人肖明,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诉被告赤壁兴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远

书记员:陈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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