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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迺人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迺人,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集团大楼7楼。

原告田迺人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田迺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迺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迺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原告田迺人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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