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迺人,男,1953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集团大楼7楼。
原告田迺人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田迺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迺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迺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原告田迺人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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