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魏某某之夫。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莉莉
书记员:张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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