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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崔华省
孔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张鑫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王盛彬

原告田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
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华省,该公司职员。
被告孔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
负责人王军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鑫超,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盛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尧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孔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郝春刚
审判员:镡立格
审判员:贾婷婷

书记员:刘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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