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十三里水利物资供应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发露,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蔡发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盛某工程有限公司、蔡发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刘银环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 赵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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