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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垫江县东渝燃气有限公司、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江县东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永茂村五组黄桷坡。法定代表人:郭雨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重庆连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东渝公司承包了廊坊市安次区境内煤改气工程第30标段,后转包给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找到原告,让原告在其工地运输货料,目前该项目已经竣工,但是几经协商,被告未支付报酬,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东渝公司、孙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以下简称铭顺公司)与东渝公司(乙方承包单位)就廊坊市安次区境内煤改气工程第30标段(码头镇济南屯、崔辛屯)签订了《廊坊市安次区境内煤改气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由东渝公司承包该工程,合同签订后东渝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孙某某。另查明,证人郭某出庭作证称,济南屯项目是安次区煤改气第30标段由孙某某承包的,我负责该标段的土方工程,我施工时看到田某送货。再查明,原告用自己的车辆为被告孙某某承包工程济南屯项目的工地送货14次,每次300元,共4200元尚未支付。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廊坊市安次区境内煤改气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送货清单、王以凯书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材料在案佐证。
原告田某与被告东渝公司、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渝公司、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用自有车辆为被告孙某某运送货物,负责将货物由铭顺公司运送到指定地点,按次计算费用,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运送货物义务,被告孙某某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42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仅与被告孙某某存在合同关系,与被告东渝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东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运费4200元;二、驳回原告田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增军

书记员: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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