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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认成与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认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阳新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又林,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田认成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国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认成与被上诉人鄂州国泰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又林、吴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邹围
审判员 陈林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书记员: 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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