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莹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莹莹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莹莹,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35号。
代表人:刘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莹莹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莹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储蓄营业员。
双方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义务均有约定。
直到2012年6月30日,原告因工作原因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致残,原告向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编号16035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
原告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潜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但仲裁委作出潜劳人仲裁字(2016)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判如请求。
被告辩称,2010年1月1日,被告与潜江市宏图劳务合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宏图公司以派遣员工的形式向被告提供劳务派遣协作服务。
同日,原告与宏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宏图公司将原告派遣到被告处工作,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经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鉴证。
鉴于上述两份协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只是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宏图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后,被宏图公司按照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着被派遣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和该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莹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莹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宏图公司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后,被宏图公司按照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着被派遣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和该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只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莹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莹莹负担。

审判长:郭书勤

书记员:刘灿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